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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指的是,西欧封建制度2·经济制度(1)



·西欧封建庄园经济[1]

罗马帝国衰落后,社会动荡,新统治者为组织生产和管理人民,保留并发展庄园制度。加洛林王朝时期,随着采邑制推行,土地集中在领主手中,为庄园经济发展提供基础。9世纪中叶,法、德境内庄园普遍存在,英国庄园出现于9-11世纪,11世纪遍布欧洲,成为中世纪社会和经济组织核心。14-15世纪,因商品货币关系发展、黑死病肆虐等,庄园经济逐渐瓦解。

主要分为领主自营地,通常占庄园的1/3到1/2,由领主直接经营,收入归领主;佃户份地,是农奴和自由农民获得的土地,用于维持生计;还有供放牧的草地和提供木材的林地。以农奴为主,无人身自由,终身及后代属于封建主,承担主要劳动,向领主缴地租和服劳役。雇佣自由农民由破产农民和市民组成,受庄园主雇佣或租种土地。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能生产粮食、蔬菜、衣物、工具等生活生产用品,内部有磨坊、烤面包坊、手工作坊等,只有盐、铁等少数物品需外购,经济相对独立,对外市场依赖小。

领主是庄园主人、管理者和司法者,设总管、管事等管理农奴劳役和税收。庄园设法庭,领主或其代理人主持,依据习惯法或村法处理纠纷、维护秩序。领主安排生产,农奴按要求在自营地和份地上劳作,种植小麦、大麦、燕麦等谷物及蔬菜,饲养牲畜。庄园有生产规范和技术指导,也有劳动监督,以保证生产顺利和领主利益。

为战乱频繁、社会动荡的中世纪提供稳定经济基础和安全生活生产环境,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促进农业技术改进,为后来农业革命奠定基础。严重限制商品经济发展,自给自足使对外市场需求少,阻碍经济进一步发展。导致社会不平等,领主和贵族权力大,农民几乎无权力,社会结构僵化,限制社会流动。

·农奴制

一般认为古罗马帝制初期的隶农制和日耳曼人大迁徙之前的温和的奴隶制是中世纪西欧农奴制的渊源。罗马共和后期,奴隶起义频繁且奴隶来源减少,奴隶主将大地产分成小块给奴隶耕种,形成隶农制。日耳曼人灭掉西罗马帝国后,战乱、重税、土地兼并等使大量日耳曼自由农民破产,纷纷沦为封建主的依附农民——农奴。

大约在10世纪,西欧农奴制基本形成。14世纪,俄国封建经济发展,地主贵族竭力把依附农民固着在土地上。1497年,莫斯科大公伊凡三世的法典规定只有在“尤里耶夫节”前后各一星期,农民才可以离开主人,农奴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确立。1649年,沙皇阿历克谢·米哈依洛维奇颁布《法典》,从法律上最终确立了俄国的农奴制度。

封建领主或农奴主占有绝大部分生产资源,如土地、山林等,农奴从农奴主手中分得一块份地,作为代价,他们必须无偿耕种领主土地,服各种劳役,并上缴大部分劳动产品。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不得不依附于农奴主,没有迁徙自由,农奴主对农奴拥有超经济的强制权力,可随意处置农奴,甚至将其买卖或转赠。主要是劳役地租,辅以少量的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农奴需每周花费大量时间在领主的自营地劳作,剩余时间才在自己的份地上耕种。

农奴遭受沉重剥削,不仅要承担繁重的劳役,还要缴纳各种赋税,生活条件恶劣,处于社会底层,基本权利被剥夺。农奴对农奴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极强,几乎完全失去自由,其身份世代相传,农奴的子女依然是农奴。农奴制下的庄园经济基本自给自足,农奴的生产主要是为了满足领主和自身基本生活需求,商品经济发展受到严重限制。

在农奴制初期,为庄园经济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但从长远看,严重束缚了自由劳动力,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提高,使俄国等实行农奴制的国家在18-19世纪经济大大落后于西方先进国家。农奴制是沙皇专制制度等封建统治的基础,巩固了封建主阶级的统治地位,维护了封建等级制度。但也引发了农奴的不断反抗,如俄国的普加乔夫起义,给封建统治带来了冲击。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和阶级矛盾,形成了鲜明的阶级分化,农奴处于被压迫的最底层,而农奴主则享受着各种特权,社会结构僵化,限制了社会的流动和发展。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农奴制主要与封建经济形态相关,是封建所有制下的主要剥削方式,但并非只存在于封建社会,在古希腊部分城邦也存在。他们使用的“所有制形式”与后来的“社会经济形态”概念虽表述不同,但实质相近。我们应承认农奴制与社会经济形态概念的层次差异,全面理解两者关系。

农奴制起源具有多样性。一是源于农村公社,农村公社的二重性使其在私有制战胜集体所有制后,有可能演变为农奴制,如日耳曼人的马尔克在民族大迁徙后,因多种因素逐渐产生农奴制。二是起源于徭役,如多瑙河流域部分地区,因公田被侵占,自由农民的劳动变为徭役劳动,进而导致农奴制产生,沉重的兵役也是重要因素。三是起源于征服,如斯巴达征服后,将被征服者变为希洛人,形成农奴制。四是起源于隶农制,罗马帝国后期,隶农制盛行,隶农成为中世纪农奴的先辈。[2]

农奴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占有土地但无所有权,被束缚在土地上;需负担徭役劳动并缴纳贡赋,包括向地主和教会缴纳;依附于主人,人身不自由,缺乏迁徙、嫁娶和财产继承等自由;拥有生活资料,有自己的经济,具备一定劳动积极性。不过,不同地区和时期的农奴具体特点可能存在差异。

农奴制的瓦解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十字军东侵使许多领主死亡或主动解放农奴,削弱了领主阶层,大量农奴获得自由,农奴制走向衰落。商品经济的发展侵蚀了农奴制的根基,货币关系取代人身关系和实物贡赋,领主对农奴的超经济强制被新型经济关系取代,这是农奴制解体的主要原因。农奴为争取自由,通过逃亡、赎买或武装斗争等方式进行抗争,直接推动了农奴制的解体。

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再版农奴制”,指农奴制瓦解后在德国部分地区的复活。14 - 16世纪,德国南部和易北河以东地区,因城市发展使贵族地主对农民压迫加剧,农民战争失败后,农奴制重新盛行。再版农奴制的外部原因是城市工商业发展,内部原因是贵族地主强大和农业生产落后。再版农奴制阻碍了农业生产力提高和工商业发展,易北河以东地区主要是移民后代再度农奴化。[3]

·中世纪西欧大垦荒[4]

10世纪以后,西欧社会秩序逐渐稳定,人口快速增长。公元7世纪中叶欧洲人口为18万,11世纪达到3850万。为满足新增人口的粮食需求,开垦荒地成为必然选择。三圃制耕作方式逐步扩大,使实际可耕地面积增加。10世纪前后重犁开始出现并普及,能翻耕较深土壤,解决了春季潮湿土地排水问题,为开垦荒地提供了技术支持。11-12世纪,伴随着封建制确立,西欧进入相对稳定发展时期,混乱和暴力减少,为大规模垦荒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几个世纪以来,西欧佃农自由状况不断改善,对土地实际占有权不断强化,人们对土地预期利益更有信心,渴望得到更多土地。

从10世纪中叶持续到13世纪中叶,历时约3年。最初是迫于生计的农民自发进行,后来封建贵族为增加收入,招徕农民垦荒,教会和修道团体也积极加入。一是对西欧内地如森林、沼泽、草地等未耕作土地的“内向性垦殖”;二是对西欧周边地区的“外向性拓殖”,如对中欧斯拉夫地区的移民垦荒和对西班牙半岛上阿拉伯人土地的开辟。

使西欧内陆广大地区首次成为农耕地区,奠定了后世西欧农业经济的基本轮廓,确立起以扩大耕地面积、促进粮食供应的外延性增长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西欧农耕技术的不断改进。13世纪时,西欧各地更多地种植有肥田功效的豆科植物,铁制农具愈发普及。带动着农业全面发展,为手工业、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和市场,推动了西欧社会经济结构的变革。

为人口增长提供了物质基础,促进了人口的进一步增长。同时,新垦区的出现也吸引了大量农奴和农民前往,促进了人口的流动,一些农奴在新垦区获得了自由,推动了农奴解放。垦荒运动中,富裕农民等群体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有所提升,社会阶层结构逐渐发生变化,为后来市民阶层的兴起等奠定了基础。

新垦区往往需要建立新的管理秩序和规则,推动了地方治理的发展和变革,一些新的城镇和乡村在垦荒基础上兴起,为地方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增强了各国的经济实力和人口基础,为国家的发展和强大提供了支撑,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西欧各国从封建割据向中央集权的转变。大垦荒运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观念,人们更加注重对土地的开发和利用,这种务实、开拓的精神也对文化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后来文艺复兴等思想文化运动的兴起 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

本子目参考 黄春高《封建时代的领主经济》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本子目6-10段落参考 《马克思恩格斯农奴制理论的再认识》 张世满 ↑本子目参考 侯建新《圈地运动的先声:中世纪西欧大垦荒》 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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