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税会差异!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一、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现在都已经执行新租赁准则了,承租人的会计核算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在租赁开始日都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然后在租赁期间折旧。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初始费用+首笔租金取得的进项,且可抵扣)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未来需要支付的租金+留购款项的不含税金额)
银行存款等(初始费用+首笔租金等)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在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说明:(1)折旧方法,参照《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折旧方法;(2)折旧期限,按照预计使用期限,可能会大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4.租赁期间实际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5.租赁到期支付留购款项: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说明:租赁到期无偿转移所有权,或者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的,就不做该笔会计分录。
6.租赁到期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
借:固定资产-xx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累计折旧
说明:(1)租赁到期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只是更换“马甲”;(2)租赁期间对“使用权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该笔分录上借贷双方都要加上各自的减值准备。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同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费,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指的“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所以,对融资租入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不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利润总额”项目应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再根据申报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实际利润额”。换言之,企业预缴申报时,其申报表中“利润总额”项目填报的数额,应与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项目所列报的金额一致。因此,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税会差异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进行纳税调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会计与税法存在四方面差异,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都需要进行调整:
一是资产原值税会差异的调整。会计与税法对租赁资产原值确认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资产原值中的“账载金额”与“计税基础”栏反映。
二是资产折旧调整。会计与税法对于资产折旧差异调整,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对应的会计与税法栏反映。“本期折旧、摊销额”会计金额(附表九第五列)、税收金额(附表九第六列),若会计金额大于税收金额,则纳税调整额(附表九第七列)为正,进行纳税调增;若会计金额小于税收金额,由纳税调整额(附表九第七列)为负,进行纳税调减。附表九的纳税调整额,进而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四十三行“2.固定资产折旧”中。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七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填入本行第三列“调增金额”;附表九第七列“纳税调整额”为负数,将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四列“调减金额”。最终该项金额汇总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的“纳税调整增加额”或“纳税调整减少额”。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税法确认的资产原值大于会计确认的资产原值;在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的情况下,会计确认的折旧额小于税法确认的折旧额,企业通常需做纳税调减。
三是未确认融资费用调整。企业按会计规定,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并按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限内分摊,将分摊额计入财务费用。税法上,不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因此,企业在租赁期限内分摊的该项费用,不能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增。该项金额调整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五十四行“六、其他”栏中的“调增金额”栏内。
四是减值准备的调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并且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但企业所得税对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税前扣除。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填列: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钟燕--中汇十堰税务师事务所,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擅长财税咨询,涉税鉴证,税收筹划,税务风险筛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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