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华说法 || 承办案件入选石家庄金融法庭典型案例后,我们如何看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处置?
冀华说法
承办案件入选石家庄金融法庭
典型案例后,我们如何看
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处置?
近日,石家庄金融法庭发布了《2024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冀华律师事务所新答案律师团队代理的某证券公司与某建投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诉讼及执行案入选了2024年度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我们从本次代理经验出发,对上市公司股票这一执行程序中常见的执行财产做一些解析,深入剖析上市公司股票处置的细节、难点以及带来的诸多思考。
01
案情介绍
2022年12月26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某建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证券公司支付融资本金共计90,729,638.52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某证券公司对质押的某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应孳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生效后,因某建投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某证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委托我团队律师代理该执行案件。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7日正式立案执行,经通知某建投公司限期履行判决义务,该公司仍未履行。由于该案在审理期间也是我律师团队代理,故已对某建投公司持有的关联上市公司3,800余万无限售流通股股票进行冻结,执行程序中需对该股票依法拍卖。
目前质押股票司法处置的方式包括协商一致自行交易、以股抵债以及法院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卖出、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网络司法拍卖等强制变价措施,其中司法拍卖、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以及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为主要处置方式。
但在二级市场上持续出售存在周期长、变现慢以及资产整体拍卖对竞买人的资金能力要求较高、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较大等问题,为实现快速、高效变现,将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降到最小限度,我团队律师积极与法院法官沟通执行思路,确定执行方案,最终决定采取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将案涉大宗股票进行拆分化处置。
大宗股票拆分处置模式下,可有效降低参拍门槛,吸引更多竞买人参拍,从而促进成交率和成交价的提升,同时避免在拍卖股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对二级市场股价造成冲击,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稳定。
02
执行裁定
2024年2月6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以拆分处置的方式拍卖案涉股票。将某建投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3,800余万无限售流通股股票拆分为6组(其中前5组每组为600万股,第6组为800余万股)进行拍卖。根据司法拍卖平台反馈的数据,拍卖初始围观7821人,设置关注提醒109人,最终报名24人。
2024年3月9日,竞买人方某以最高价竞得,成交价值为39,245,756.94元。2024年2月13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案涉股票的冻结措施,将案涉股票过户至竞买人名下。
03
案例解析
该案所涉问题主要为上市公司股票的查封与处置问题。
(一)查封地点
对于已质押股票的冻结,如果是在证券公司托管并且已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票,则在证券公司办理。除这种情形之外的质押股票冻结,则在股票登记交易所所在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办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之间并不联网,因此如果查封股票,只能向相应交易所所在的分公司递交查封手续。
(二)查封冻结的数量
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时,需要明确冻结的股票数量,而不是我们俗称的资金数量。这一数量通常是根据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除以每股股票的价值来计算的。每股股票的价值则以冻结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据此,可申请冻结的股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执行债权的20%。
在具体操作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在受理人民法院的协助冻结要求后,应当在系统中对质押股票进行标记,标记的期限与冻结的期限一致。如果需要冻结的股票存在多笔质押,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某一笔或者某几笔质押股票进行标记;未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对该只质押股票全部进行标记。
上市公司依照相关规定披露股票被冻结的情况时,应当如实披露人民法院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已在系统中被标记股票的数量,以及人民法院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冻结期限等信息。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对在系统中被标记的质押股票采取强制变价措施。
如果系统中被标记的任意一部分质押股票解除质押,协助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股票调整为冻结状态,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三)处置流程
1.拥有质押股票的处置权
执行法院作为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商请获得处置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实际操作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首先要将质押股票进行冻结。质押股票办理冻结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应当出具载明将查封质押股票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的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 15 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自此,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获得质押股票的处置权,才能够对质押股票进行司法处置变现。
2.网络拍卖
质押股票无论是限售流通股还是无限售流通股,都可以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司法网络拍卖也是当前法院处置质押股票的优先方式,一方面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确立了拍卖优先原则,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法官对司法拍卖程序更为熟悉。
网络司法拍卖可按照下列流程进行操作:
(1)确定网络拍卖平台
对于质押股票的网络司法拍卖,首先应当确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目前,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商银行融e购和北京产权交易所7家网拍平台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上述7家平台中任选一家平台对质押股票进行拍卖,提交法院审核,由法院和拍卖平台对接,确定网拍程序。
网拍平台是网络司法拍卖的展示交易平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网拍平台不收取服务佣金,但在法院组织的网络拍卖过程中,相关辅助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第三方机构可以收取辅助工作服务费。
(2)确定起拍价
上市公司股票拍卖和传统标的拍卖不完全相同,因股票具有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能够通过股价较为准确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特征,一般法院无需在拍卖前对股票价值进行评估。
司法实践中,对于拟拍卖股票的起拍价存在多种确定方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大康农业(股票代码002505)起拍日前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简称“MA20”)乘以股票总股数为起拍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北陆药业(股票代码300016)的评估价为起拍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则以ST云网(股票代码002306)起拍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起拍价。
执行法院在确定起拍价时,应当以融出方的利益为导向,确定对融出方利益最大化的起拍价定价方式。
(3)发布拍卖公告
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日前30日在发布拍卖公告,同时将拍卖标的在网络拍平台进行展示,接受意向竞拍者询问,意向竞拍人缴纳保证金后,可在拍卖日参与网络拍卖。但此时上网挂价至开拍前对外公示价格为展示价格,非实际价格。
具体的拍卖价格以拍卖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数乘以总股数为起拍价。
(4)拍卖
拍卖日网络拍卖平台开启竞拍程序,接受合格竞买人参与在线竞拍。
拍卖成功的,竞拍成功人保证金转入法院执行账户,竞拍成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余款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
第一次拍卖的价格浮动也是有相关要求的。《深圳中院股票执行指引》第18、19条规定,无限售流通股以拍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一拍不得低于财产处置参考价的70%,二拍降价幅度不超过一拍起拍价的20%。
《上海金融法院股票处置规定》第29条规定,无限售流通股的处置保留价不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90%。
因此第一次拍卖无人竞拍流拍之后,执行法院应当在30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平台再次拍卖,并在拍卖15日前公告。第二次拍卖的拍卖价应当不低于前次起拍价的80%。
经再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融出方可以选择是否同意以本次流拍的保留价折价抵偿。融出方同意的,办理过户手续;融出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依法解除股票查封、冻结等限制措施。
(5)成交过户和案款发放
拍卖成交后,执行法院办理质押股票的涤除质押、解除查封手续,竞拍成功人凭执行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行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权利人过户至竞拍成功人名下的手续。
法院扣除执行费、网络拍卖辅助机构服务费等费用后,将剩余拍卖款发放至融出方账户。
新答案提示
证券市场具有不稳定的特点,股票的拍卖价格同样易受影响,上下波动。因此,律师在代理此类执行案件时,应积极主动地与执行法官同步二级市场价格,沟通执行时机,把握主动性,结合案件实际,合理选择质押股票司法处置的方式,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益。
签发 | 吕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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